学前教育普惠,国家的担当

大民堂

2020年12月14日

日前,教育部就《学前教育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条文中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学前教育领域,要强调普惠对此,我个人持百分之百的支持态度,因为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担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为民也为国。当然,如何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同时减小负面的副作用,就目前的条文和已有的制度看,还需要不断地完善。







01
学前教育对个人成长、提升人口素质和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年的研究都表明,学前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是非常重要的,是基础习惯的养成期,也是性格的培养期。在城市,人们越来越追求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而在农村,学前教育更是与儿童的人身安全紧密相连,尤其是对于留守儿童而言。学前教育做的好了,每个个体的综合素质就会提升,也会提升人口素质。
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就依赖于人口素质。已经有很多的研究表明,中国近几十年社会经济的腾飞,自新中国建立前就开始扫盲教育、持续至今的义务教育制度等都功不可没,因此造就了一支足够胜任现代产业岗位的人力资源队伍。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教育事业的结构、重心都必然呼应于当时的人口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例如曾经的扫盲教育,如今已鲜为提及。到了今天,我国各类教育都得到了长足发展,学前教育的总体规模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2019年,全国小学招生中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超过99%)。那么是时候关注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均衡,进一步加强国家在学前教育领域的担当。
普惠,就是国家最重要的担当!
02
国家政策必须以人为本

国家对学前教育的担当,不仅是要提升人口素质和国家综合实力的需求,也是要照顾到各个人群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也就是严守以人为本的政策方向。“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这是《宪法》中的表述,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必须服务于人民。
这些年,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迅速,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不断涌现,有公办的、也有民办的。这些机构为人民提供了具有各种特色的学前教育服务,可是无法回避的是个别不良现象也时有出现(例如高价、虐童、传播不当认识……),某些“个性化”损害到儿童、他人以及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尤其是“高价”,由于学前教育紧邻居住区的特殊需求,个别办学者以持有校舍这一稀缺资源为基础,疯狂抬高收费标准,导致附近的儿童无园可入。
所以,国家必须出政策、出规定,落实学前教育的普惠化,防范不恰当的“个性化”。
03
目前已可适度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既然学前教育那么重要,为什么以前不强调普惠呢?我个人的理解是,任何举措都是有成本的,新举措的出台必须考虑其可行性(连躺着不动都有机会成本),不恰当的政策出台会严重损害国家权力的严肃性。这些年国家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至今日算是有底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了。而且,政策的稳定性也很重要,前些年矛盾未曾显露,贸贸然改政策也不见得合适。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1、要加大投入,但并非不遗余力,而是要适度。社会经济如此复杂,所有的资源都投入到了学前教育,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其他各行各业发展怎么办?因此目前只提“普惠”,而不提“义务”,也不提“双一流建设”。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局限,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任务。
2、要加大投入,不是单纯政府的责任,而是政府、家庭、社会力量等各方共同的努力方向,并且参与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当然,所有的参与都应当围绕以人民为本的这一主题,不能为了一己之私损害他人利益。例如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就不能过度重利而疯狂涨价(适当盈利是应当的)。
3、要加大投入,需要关注地区间的差异。我国目前34个省级行政区,只算内地也有31个,各地社会经济状况差异极大。而学前教育的供给量和质量,需要靠投入来支撑。在欠发达地区,当地各方自身的能力有限,必须由国家通过转移支付、扶贫等方式,帮助其提升办学条件、增加教职工收入。
04
激发为国为民的正能量,防范考虑不周的负面作用

任何举措(包括躺着不动)都各有其利弊,覆盖全国的法律所涉管理举措,利弊的影响度非常之大。因此,《学前教育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还需仔细斟酌、多花力气。在此略提几点,供众发散讨论:
1、“民办”的定义:此法的表述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定义存在较大差异。
2、“普惠”的界定:相关标准和评判方式要全面细致,以防出现假普惠、为普惠而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3、社会力量的发挥:限制过度逐利的本意很好,但得防范过犹不及的问题。
4、差异化需求:普惠很重要,但也不好忘了适当差异化、改革探索的需要,照顾人民的个性化需求、鼓励园所发挥改革创新的能动性。
5、政府支持的力度:破而大的幼儿园不是好幼儿园,精而美的才是。这有赖于政府的直接支持,以及政府鼓励社会力量的举措。因此,政府支持学前教育的方式、目标等,需逐步明晰。
6、向低幼段的覆盖:任何政策都不可能全面稳定一百年不变,但任何政策都需要考虑前瞻性。例如讨论学前教育,势必要联想到3岁前的低幼年龄段儿童,但本法现有的条文未予涉及。可以考虑在此方面给予地方探索创新的空间,包括教育、卫生等各个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