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学前教育法(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与2020年上半年内部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草案》修改幅度较大。总体上看,《草案》以保障民生为主线,重点强调“政府举办为主”“公益普惠”“规范办园”等内容。
另外,小编在认真学习了《草案》全文后,对一些条款还有一些疑问,想必也是举办者、办园者的疑问,在此一并提出供大家讨论。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参与讨论哦~
营利性幼儿园能否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草案》第二十七条明确,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小编不免有个疑问,营利性法人不可以“盈利”吗?小编理解,该条款的第一款是对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能“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的限制。第二款则是对幼儿园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上市的限制。
而对于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幼儿园来说,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享有资产收益是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营利性幼儿园的举办者有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也有义务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履行国家公益事业的受托责任。
近年来随着资本的快速涌入,民办幼儿园暴露出一些“过分”逐利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一些制约,防止“过度逐利”造成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发生。但直接“限制逐利”似乎与“允许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分类改革政策不够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