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积极保障适龄儿童享受公益普惠学前教育

大民堂

2020年09月09日

日前,《学前教育法(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与2020年上半年内部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草案》修改幅度较大。总体上看,《草案》以保障民生为主线,重点强调“政府举办为主”“公益普惠”“规范办园”等内容。





一、首次明确学前教育国家主体责任


根据2019年的统计数据,我国民办幼儿园有17.32万所,占幼儿园总数的62%;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2649.44万人,占在园幼儿总数的56%。民办园可谓撑起了学前教育的“半壁江山”。但本次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因“按月收费”特点,受疫情影响严重,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帮助民办幼儿园纾困”,说明党和政府相当重视学前教育。但从根本上,仍需解决体制问题,需将普惠性学前教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借此强化政府促进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和供给的责任。本次《草案》首次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是政策保障,也是国家担当。相关条款如下:

 第三条(性质制度)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

第六条(发展原则)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第七条(政府责任) 国家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政府供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学前儿童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2018年11月,国家首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对学前教育做出顶层设计,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本次《草案》将学前教育定位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并从规划布局、配套建设、办园体制、收费管理、经费保障、扶持政策、法律责任多方面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充分体现了国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决心和信心。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九条(规划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按照教育用地性质划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配套建设) 新建居住社区(居住小区)、老城及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

第五十六条(收费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生均成本合理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举办者获得收益的合理范围作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

第六十四条(支持普惠)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护学前儿童身心健康


学前儿童是“最柔软的群体”,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的入园需求、让家长安心放心,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小学化”倾向、师德师风问题等,提出具体措施,切实保护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在保育与教育方面,提出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等3类禁止行为。在师资方面,提出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和6类不得聘用的从业禁止条款。

第十三条(儿童权利) 国家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对学前儿童的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学前儿童享有游戏、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第十四条(入园保障) 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第十七条(特别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课程资源)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教师资质) 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

第五十条(从业禁止) 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
(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五)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另外,小编在认真学习了《草案》全文后,对一些条款还有一些疑问,想必也是举办者、办园者的疑问,在此一并提出供大家讨论。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参与讨论哦~


营利性幼儿园能否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草案》第十五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学前儿童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此条款并未将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区分为营利、非营利。但《草案》第十八条写道,接受政府支持、执行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似乎指的是营利性幼儿园不能申请认为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能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小编认为,自2016年11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以来,全国民办教育分类改革工作的大幕已经拉开。其中,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因“小规模、轻资产”,改革进程较快,部分现有幼儿园已经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实践中,有的幼儿园表示,虽然我选择了“营利性”法人属性,但我也愿意为附近小区生源提供非营利性的服务,按照普惠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招收一些小区生源。也有的幼儿园表示,虽然我选择了“营利性”法人属性,但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与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相差无几,或者更低。以上两类情形下,能否得到国家的政策支持?在收费标准不高于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能否申请普惠性幼儿园认定?



逐利限制条款与“营利性”法人属性如何协调?


《草案》第二十七条明确,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小编不免有个疑问,营利性法人不可以“盈利”吗?小编理解,该条款的第一款是对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能“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的限制。第二款则是对幼儿园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上市的限制。


而对于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幼儿园来说,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享有资产收益是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营利性幼儿园的举办者有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也有义务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履行国家公益事业的受托责任。


近年来随着资本的快速涌入,民办幼儿园暴露出一些“过分”逐利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一些制约,防止“过度逐利”造成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发生。但直接“限制逐利”似乎与“允许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分类改革政策不够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