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选非营利还是选营利?初心是关键

大民堂

2017年12月31日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已满周年,各省市贯彻新法新政的地方配套制度陆续出台,中国首家营利性民办学校已经设立,有关民办教育的大讨论热度不减、争论凸显。特编制《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专题系列,深入剖析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与地方政策落地情况。本文为本专题第一篇,后续敬请关注与期待。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现有学校”在新老制度衔接过渡安排上提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赋予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办学属性的权利。《决定》的安排主要是为了保证在修正前《民促法》规定下设立的民办学校能够平稳有序过渡,根据修订后《民法总则》的法律规定,重新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边界和管理规定。根据立法本意,不同法人属性的主体不可以合并、分立和转换。从法理推导,现有学校的“选择权”应该是单向的、一次性的,也就是说一旦作出了选择,以后就不能再改变。办学者必然会万分谨慎,也应当万分谨慎。那么,到底是选非营利性好,还是营利性好呢?


首先,举办者具有自主选择办学属性的权利。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明确“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此对现有学校办学属性的选择权,也应当是举办者的。



其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差异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终止时,清偿的剩余资产全部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和剩余资产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两类学校在制度上的根本性差异在实质上就是说,就是举办者对学校所有权和财产权不同。


再次,举办者究竟选非营利性好还是营利性好呢?投身教育事业的举办者们不外乎有如下诉求:

1、公益效益: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是培养人的事业、都是公益性事业,都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为公益事业出力有利提升的社会认同;

2、事业追求:喜欢教育事业、要按照自己的模式实现理想;

3、心理慰藉:教育事业是培养人的事业,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利他行为可以为自身带来心理满足;

4、身份效:尽管有不良教师和办学者的负面新闻,但综合而言教育者在各行业中依然有其天然的身份尊重;

5、经济收益获得经济收益,朴素而实在的诉求投资办学依然比较普遍的诉求


因此,有选择权的举办者,首先得考虑好自己想要什么。首先就是要明确初心是什么?可以肯定,对于绝大多数举办者而言,诉求都不是单一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所分别对应的诉求,也不是单一或者分离的,而是互相重叠、各有偏重(如图1所示),孰轻孰重真就是冷暖自知。




各种诉求的纠缠,理清了就好选了:


1、对于想挣大钱,或者说想就靠着民办学校挣大钱的举办者,营利性是最好的选择,只是请勿忘了质量高、规范化、信誉良好对企业的重要性,并坚持教育公益性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对于不求经济收益,或者说经济诉求不那么强的举办者,非营利性是不二之选。毕竟相对于营利性,非营利性可以获得更多、更大的政府扶持与社会支持、更有利于学校的发展。举办者也可以依法参与学校决策和办学,并且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综上,个人愚见:不忘初心,是非营利性与营利性选择的关键!

敬请期待系列简述第二篇《多年制现有学校的转营之路》。


小编在此顺祝大家2018年安康、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