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许可后,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有观点认为,公司股东(即学校举办者)从此无需对注册资本承担责任了,举办民办学校终于可以实现“零投入”办学了。笔者对此提出一点点看法,欢迎大家一同讨论。
一、“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法人本质属性是公司。资本是民办培训机构维系运营的前提,是其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的基础。注册资本认缴并不等于不缴。实施认缴制后,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
公司资本是明确股东有限责任、确保法人独立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契约和地基,但时因各种形式遭到破坏,故公司法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学校即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如果学校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应先用学校的财产进行偿还,偿还后还资不抵债且有未实际出资股东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
1.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认缴”不等于“零投入”,“认缴”金额要和办学情况相适应。
认缴制下,股东可以在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内向公司交付出资即可,在开办民办学校时可以不实际缴付。那么注册资金一块钱可以吗?真的可以实现办学“零投入”吗?
《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了部分行业的最低限额,比如房地产开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必须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从事这些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符合规定。再来看培训机构,《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六条明确:培训机构应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上述两条规定否定了“一元注册资金”的做法。那么怎样才算得上“相适应”、“相匹配”?
举个栗子,小仙有个朋友要办个培训机构,教画画的,先开10个班级吧。然后这位朋友自己盘算了一下,要招4个老师、1个行政人员、2个财务,还要租赁至少有5个教室的办学场所。这样的话,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就至少要包含人员经费、办学场所租赁费、办学相关设施设备(购买、租赁)费用等等。这些成本开支在收到学费前就已发生,这样还能实现“零投入”吗?
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承担责任能力。特别是在公司成立之初,股东出资是公司的全部财产,其缴付的出资应当能够承担公司成立和启动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
最后,虽然相关规定都没有对认缴金额、办学投入作出硬性金额规定,但我们还是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办学规划、经费预算及可行性分析,理性对待注册资本认缴制,合理确定注册资本,用心来办一所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