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协议控制与VIE架构

大民堂

2018年08月18日


近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满周年之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地方制度。有关民办教育的讨论再次热络起来,也因此有很多争论凸显。对此,谨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形成《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系列简述,以供各方参考。


此为该系列第11篇,前续10篇点击链接可查看

1、《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初心是关键》

2、《多年制现有学校的转营之路》

3、《民办学校重选办学属性,如何获得补偿与奖励?》

4、《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

5、《谁有“转设”权?》

6、《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上)》

7、《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

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得调整治理结构》

9、《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不设举办者?》

10、《谈谈线上教育》



背景

继教育部于2018年4月-5月就《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征求意见后,司法部于8月10日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句新增的表述“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发了证券市场教育板块的大跳水,更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在此也谈谈笔者自己的思考。

     观点   

一、教育机构的上市合法吗?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几十个教育类的集团上市,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利用VIE架构在境外上市,包括美股与港股等。我个人未进行详细的梳理,但也知道这些上市的机构,上市的往往是两类资产:A、教育机构的法人财产(含预期收益),是真正的教育机构上市;B、上市机构与教育机构的关联收益,是与教育机构有关联交易的机构上市。(本文所称“教育机构”,包括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幼儿园,以及实施文化教育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


其中,A类上市的机构,如果教育机构本身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那么上市不违背学校法人的属性(已有个别营利性的培训机构以此种方式,在沪市的A股上市);但是如果教育机构本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那么就要讨论一下非营利机构是否可以上市啦。在此,我个人的态度是单一且鲜明:非营利性机构的上市与国家法律精神相违背,与全世界公认的“非营利”属性相违背,最直接的是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确立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原则相违背。


B类上市的机构,就是与教育机构有关联交易。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第四十五条对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要求各地要加强监管。可以说,只要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因此产生的收益上市就无可厚非。


二、国内法与国际法?

与友闲聊时,听到一个观点:美股与港股上市的教育机构,已经获得了对方证券监管部门的认可,自然就是合法的上市行为。对此,我个人的看法是,在我国相关法律未明确的情况下,部分证券市场基于宽松的上市原则,会允许处于模糊地带的一些资产上市,但需要强调的是他们都普遍要求上市机构对此类政策性风险进行提示。相应的规定都是当地的国内法或者地区特别法,都不是我国政府认可的国际条约与协定。


那么,当我国法律明确某个特定行为违反国内法时,证券市场所在国或者地区会如何反馈?我不了解相关的证券法规,不敢揣测。


三、接下来怎么办?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是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也许不久就要正式颁布。不知道届时对协议控制会如何规定,或者作何解释。在此,谨综合上述两点,提出如下一些建议:


(一)建议立法机构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捐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属性,坚定且果断地贯彻落实《民法总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非营利法人管理的规定。越清晰越好,留个念想就是留下后遗症!至于进一步明确的方式,可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可以是近期也在征求意见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或者是其他具有效力的法规;

(二)建议已经通过A类方式上市的教育机构,在各地给予的现有学校过渡期里,及时调整所涉学校的法人属性,或者剥离相应资产,完成过渡手续,走合法合规的上市路径;

(三)建议已经通过B类方式上市以及其他与教育机构有关联交易的机构,梳理并清理关联交易,保留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的交易项目、交易内容和交易金额,不抽逃办学资金。

 

总之,《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原则,已经为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举办铺设了道路,营利行为就应该严格按照这条道路前进。若是分类管理的原则被轻易绕开,那么我们的立法工作就应当及时补上,亡羊补牢、未为迟也;部分办学者有营利愿望本也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自古以来就有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是该坚持一下,忘了初心、做一套说一套就不太好啦。另外,若是过于严苛的非营利政策阻碍了教育事业整体的发展,那也得先修法再施行。


最后想提前道歉:理不辨不明。而本文恰恰是在未经充分讨论的情况下撰写的,个中错漏必然存在,特在此致歉!若有异议,欢迎留言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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