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普惠性”究竟如何体现?

大民堂

2019年02月23日


春节刚过,北京市教委公布的一个文件吸引了民办教育界的注意力——《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学前〔2019〕2号)。文件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办法、经费保障与管理要求,规定幼儿园、社区办园点、中小学附设幼儿班均可参与普惠性幼儿园申报。申报普惠园认定须达到两个条件:(1)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2)在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价结果获得C类及以上。看了这两个文件,笔者又查阅了《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发改规〔2012〕4号),不禁有些疑惑——“普惠性”体现在哪里?

北京文件中明确的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似乎只强调了民办幼儿园的法人属性和办园的规范性,而没有体现另外2项内容:

(1)《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没有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限制;

(2)《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所提的规范性中,没有包括民办园特殊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教育部早在2012年发布《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时,就明确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也就是说,幼儿园的普惠性应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即服务人数及收费水平。

笔者基于与部分家长的交流,感觉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普惠性”更多地体现在“价廉物美”上。在此,说说个人的一点想法——“普惠性”应体现在2个方面:

(1)价廉。收费标准应当与当地的消费水平相适应。考虑到地区差异,甚至是同一城市的区域差异,这一标准不宜一刀切,宜给出统一的衡量标准,然后给各县级政府留出结合地方实际的空间。同时,物价的变化也需考虑进去,这一方面是对办学成本,另一方面也是对家庭收入水平的考量,宜各地明确基数,然后给标准的波动留出空间。

(2)物美。规范性是底线要求。物美不一定代表优质,尤其在与价廉相结合的时候。因此宜强调规范,特色、质量等就留给社会用脚投票吧。而这其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幼儿园,需有相匹配的规范标准。

而基于与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的交流,感觉从行政管理者的角度,更重视办园规范性。同时结合民办园的实际情况,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恰恰是营利与否,无论是消费还是行政管理,似乎都不被视作关键。

观点

如果以价廉物美作为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标准,营利与否似乎就没那么重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理解,“营利”的方式也有很多,有靠薄利多销的,也有靠高利润率的;有走小而美路线的,也有依靠规模经济在竞争中获取优势的。那些选择了“营利性”办学属性的幼儿园,完全可以通过较低的收费、较多的生源、较大的规模来服务社会,同时赚取法律法规允许其获得的经济利润,同样也应得到政策的鼓励和支持。营利与否,只与规范的标准关联即可,还是不作为专门的普惠性认定标准为宜。